亨通商城
LNG / 区域
Global Australia
通信世界网:崔根良:强化电商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
发布时间:2017-03-16 阅读:2867次

通信世界网消息(CWW)目前电子商务迅猛发展,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新引擎、新动力。数据显示,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.3万亿元人民币,同比增长36.5%,交易规模跃居全球第一;2016年的统计数据尚未出炉,有机构估计交易规模超过了25万亿元。

中国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大国的同时,由电子商务衍生的诸多问题也日益增加,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规范和引导,解决法律监管与经济发展脱节的问题,为电商行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法制保障。

针对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问题,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、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崔根良在今年的两会提案中给出了自己的建议。

现有立法未强调平台的保密责任

崔根良表示,近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,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,公开叫卖个人信息。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,有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这些信息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,性质极其恶劣,后果十分严重。

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《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》显示,51%的网民在网购过程中遭遇过“个人信息泄露”的危害,84%的网民因信息泄露遭到骚扰、金钱损失等不良影响,1年间全国因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。

面对如此严峻的电子商务个人信息泄露形势,崔根良认为,在立法上强化电商平台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迫切。

目前,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已进入人大审议日程,《电子商务法(草案)》(简称《草案》)已于2016年12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
据悉,《草案》对电商平台在个人信息采集、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原则性规定,集中体现在第四章第一节的“电子商务数据信息”上。不过遗憾的是,《草案》缺乏比较具体的操作规定和责任条款,未强调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责任。

应增加“保密”二字

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,《草案》提出,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的原则”。崔根良认为,应在其中增加“保密”二字,即 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、保密的原则”,以强化电子商务平台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。

崔根良建议,应建立相应制度,提升个人信息保密手段,防止信息泄露、丢失和毁损,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,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、丢失和毁损时,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及时告知用户,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,在公民据以维权、起诉、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,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。

此外,崔根良认为,还需要细化电商平台对于个人信息不当泄露及违法使用的法律责任,增加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、起诉、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。

他认为,电商平台作为信息的汇集地,掌握着海量的商家信息和消费者信息,管理上的不慎或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投机取巧行为,都有可能导致身份证、银行卡信息等重要数据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,必将对消费者造成巨大的影响和损失。

“只有在立法层面对电商平台在收集、使用个人私密信息时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,合理设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、起诉、索赔等配套制度,才可在规范上划出清晰的法律‘红线’,促使电商平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规范存储和管理、合规使用所掌握的消费者信息,促使电商平台合法、审慎地实施经营管理。”崔根良表示。


Copyright © 2020 Hengtong 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0062757号-4

隐私声明 法律声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