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伴随着中国成为全球电子商务大国,电子商务发展所衍生的诸多问题也日益凸显,亟待正视与解决。”全国人大代表、亨通集团董事局主席崔根良说,这就需要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规范和引导,为电商行业的持续、快速、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。
崔根良称,可喜的是,《电子商务法(草案)》已于2016年12月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但该草案“缺乏比较具体的操作规定和责任条款”。
为此,崔根良今年带来一份《关于<电子商务法(草案)> 的补充建议》。
在这份建议中,崔根良呼吁,在《电子商务法》中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,从立法上强化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。
《电子商务法》草案缺乏具体操作规定
崔根良提供的一组数据显示,2015年,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8.3万亿元,同比增长36.5%,交易规模跃居全球第一。2016年,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或将超过25万亿元,“电子商务成为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‘新引擎’”。
崔根良认为,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,近些年来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屡屡发生,有的不法分子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,公开叫卖个人信息。一些商家利用这些信息发布广告,甚至有不法分子利用这些信息来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,后果十分严重。
崔根良引用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《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》称,网民在网购过程中遭遇“个人信息泄露”的占51%,84%因信息泄露遭到骚扰、金钱损失等不良影响,全国一年因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。
因此,他呼吁,在立法上强化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十分迫切。
崔根良称,然而,《电子商务法(草案)》尽管对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采集、使用等只作出了原则性规定,“仍缺乏比较具体的操作规定和责任条款,未强调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的保密责任。”
建议增加保护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定
澎湃新闻(www.thepaper.cn)记者注意到,针对上述问题,崔根良建议,增加关于保护个人信息的具体规定。
在《电子商务法(草案)》第四十六条: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原则”中,增加“保密”原则,即:“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收集用户个人信息,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、保密原则”。
此外,崔根良还呼吁增加相应的配套制度,真正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。
首先,崔根良建议,建立相应制度提升个人信息保密手段,防止信息泄露、丢失、毁损,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,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、丢失和毁损时,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及时告知用户,并向有关部门报告。特别是在公民信息安全受到侵害后,在公民据以维权、起诉、索赔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上,应该有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。
其次,崔根良建议,细化电商平台对个人信息不当泄露及违法使用的法律责任,增加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、起诉、索赔等方面制度设计。
崔根良认为,电商平台掌握着海量的商家信息和消费者个人信息,一旦发生管理上的不慎或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投机取巧行为,将有可能导致海量的消费者个人重要信息,如身份信息、银行卡信息等重要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不当使用,必将对受害的消费者造成巨大生活影响和经济损失。
崔根良说,只有在立法层面对电商平台在收集、使用个人私密信息时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,合理设计公民个人信息受到侵害后的维权、起诉、索赔等配套制度,才可在规范上划出清晰的法律红线,促使电商平台的合法、审慎地实施经营管理。